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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发布时间: 2016-10-28 11:16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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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《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》期满续延手续的公告
已注册境外供货企业应在《注册证书》有效期期满前3至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,未按时提交续延申请的,在《注册证书》有效期期满后,其注册资格自动丧失

关于办理《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》期满续延手续的公告
(一)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03号公告要求打印填写的《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书》;
(二)商业登记文件和/或税务登记文件(复印件);
(三)固定办公及加工场所的平面图和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的照片(3张以上)和/或相关视频文件等资料;
(四)原《注册证书》复印件;
(五) 近3年(包括申请续延注册资格当年)向中国大陆出口废物原料的基本情况说明,该说明应包括近3年各年份向中国大陆出口废物原料的种类、数量、重量、装运前 检验合格率、到货口岸检验检疫合格率,主要出口装货港口、到货目的港口,有关年份相关注册种类废物原料没有出口的原因等内容;并按照已注册废物原料种类提 交各年度《运往中国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》和/或《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通关单》复印件(各年度、各种类至少1份)